(2017)闽03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古清凡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清凡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4号罪犯古清凡,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曾于2009年2月8日因抢夺行为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71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人民币151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古清凡于2010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3260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2016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620分,兑换表扬6个。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清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清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