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优菊轻印刷厂、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优菊轻印刷厂,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优菊轻印刷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9339-8。法定代表人陶滇埜。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大闸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50260842-X。法定代表人陈学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优菊轻印刷厂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为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优菊轻印刷厂印刷费人民币181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元、申请执行费171元。但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表面工程协会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