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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眭正云与杭春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正云,杭春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3837号原告:眭正云,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鑫,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春保,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叶娟,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眭正云与被告杭春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叶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眭正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东方商城1#朝北第6间房屋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与中介合同》,约定被告将东方商城1#朝北第6间房屋转让给原告,价格8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200000元,并支付了房款600000元,被告均出具了收条。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转让变更登记,被告均未能协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被告杭春保辩称,卖房是事实,但目前被告在兴业银行仍有抵押贷款没有还清,被告愿意进行过户,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与中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东方商城1#朝北第6间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03)第3216号]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880000元,原告应于2015年11月8日前支付定金200000元,在2015年11月28日前支付600000元,余款在办理过户登记时支付。后原告支付了定金200000元及购房款600000元,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与中介合同》、收条二份、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本案中,被告杭春保与原告眭正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即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买卖的出卖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方式即为将不动产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本案中,被告有义务将涉案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但未履行义务,原告要求其协助过户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春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眭正云办理丹阳市东方商城1#朝北第6间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03)第3216号]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杭春保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给付付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倩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