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结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结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27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河路1号北江明珠花园5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6088879XF。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招雪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月,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结凤,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在广东女子监狱服刑。原告佛山市三水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新明珠公司)与被告于结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新明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招雪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明珠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侵占款项12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7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5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原告财产共计1270000元,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上述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1270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于结凤辩称: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告聘用被告为公司收款员,任职期由2011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聘用期限到期后,双方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将聘用期限延长至2017年11月12日。2015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离职后,经原告查账,发现被告并没有向公司如实上缴所收款项,原告于2016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对案件决定立案侦查。此事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粤0607刑初73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于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担任原告收款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客户支付的现金后非法占为己有,再以下一名客户支付的款项冲抵被侵占的款项,之后采取相同方式不断循环操作平账,侵占原告公司款项共计12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犯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被告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刑终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刑事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向其返还侵占款项,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诉讼保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又申请撤回诉讼保全。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告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2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侵占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及时返还侵占款项,给原告带来额外损失,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现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本案中仍需负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结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侵占款项127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以12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1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永添审 判 员 卢泽辉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