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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破申1号申请人: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法定代表人项有启,该公司董事。2017年6月9日,福建合利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塑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严重不足,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合利塑胶公司系经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7日,注册资本2406万元,注册地为福建省尤溪县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核准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PU合成革销售许可经营项目、PU合成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现有股东为自然人项有启、孙连崇、张金光、陈承明,占股比例分别为:项有启31.81%、孙连崇22.73%、张金光22.73%、陈承明22.73%。因受市场需求影响,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停止营业。合利塑胶公司提交的尤溪县华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的[尤华会所审(2017)33号]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利塑胶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5759035.74元,负债57650201.33元,所有者权益为-21891165.59元。本院认为,合利塑胶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住所地为福建省尤溪县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合利塑胶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债务人,具备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合利塑胶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了包括股东会同意破产重整决议、破产重整申请书、财产审计报告(包含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清册)、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安置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情况说明、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等申请材料。结合尤溪县华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尤华会所审(2017)33号]审计报告,合利塑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合利塑胶公司与投资对象签订了破产重整投资协议,使重整具有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受理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生效。审判长  张忠谋审判员  纪宝玲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