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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忠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158号罪犯石忠君,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以(2009)呼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石忠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13056元。被告人石忠君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内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2009)呼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石忠君的量刑部分,即判处石忠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2009)呼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石忠君的定罪部分,即石忠君犯故意杀人罪;以罪犯石忠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于2010年8月9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执行过程中,2012年12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服刑期间共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二年四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石忠君在2014-2017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忠君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4至2017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六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6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病残犯鉴定书、证明、消费情况说明、商品明细、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忠君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忠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