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克琼与曾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291号原告:赵克琼,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习水县,被告:曾国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赵克琼与曾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琼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克琼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00元,由原告赵克琼负担。审判员 赵历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