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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田其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田其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507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006442184K,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法定代表人:王章钊,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沿河街153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其任,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贯坪村塘坊岗组。第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0064501687,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童吉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与被告田其任、第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已经自行腾房让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其任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员  孙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