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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莉与丁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丁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126号原告:周莉,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丁小英,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周莉与被告丁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24000元,小计74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根据该借条约定,被告承诺于7月份还清,如逾期不还,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支付方式为所欠欠款本息的20%,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权利时产生的交通费、代理费等。欠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丁小英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2014年4月9日被告丁小英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周莉与被告丁小英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丁小英未按约支付借款,原告周莉要求被告丁小英偿还借款50000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周莉主张被告丁小英支付违约金24000元,计息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2月7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周莉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周莉要求被告丁小英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莉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24000元,以上合计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11元,两项合计21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明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