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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81号原告: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富锋村白龙驹屯5队。法定代表人:王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张时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关鑫,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虹梅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董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