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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韦守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韦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住广西隆林县新州镇兴隆街18号。法定代表人:许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秀云,女,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韦守,女,1889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隆林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申请执行韦守信用卡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1202.18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违法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17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成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