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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郑光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郑光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沪山路)。法定代表人:叶茂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义,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光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