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波与济南历下鑫昌珠宝店、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济南历下鑫昌珠宝店,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59号原告:高波,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济南历下鑫昌珠宝店,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燕山银座珠宝交易中心*楼***号。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负责人:栾日坚,主任。原告高波与被告济南历下鑫昌珠宝店、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高波诉称,2017年4月11日,原告从被告济南历下鑫昌珠宝店购买和田碧玉戒指五枚。2017年4月20日,原告在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将其中的一枚戒指销售给客户。4月22日,客户反映戒指的鉴定证书(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出具)与戒指的材质不符,要求原告赔偿。后经协商,原告赔偿给客户12564.00元,并答复更换鉴定证书。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64.00元;2、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和田碧玉戒指的鉴定证书予以更换。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本案不应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