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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学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亮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学亮,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清丰县,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5月4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7年5月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学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彦波、代理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学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清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学亮及其妻子王某偿还X公司欠款53750元及滞纳金19618.75元。孙学亮及其妻子王某上诉,2012年10月28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濮中法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孙学亮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28日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被告人孙学亮在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2017年5月4日孙学亮在深圳被抓获,2017年5月11日孙学亮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学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本院(2011)清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情况通知书,孙学亮银行卡交易明细,机动车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亮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学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孙学亮已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酌情从轻处罚。孙学亮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学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青次审判员  张利娜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