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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军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408号原告:赵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号2-4-2。身份证号码:210103197105060639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号。负责人:邹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