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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石亚军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亚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大兴庄村1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亚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伟、闫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石亚军酒后驾驶陕XX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县神木镇东山路第八幼儿园附近出发,准备到神木镇大兴庄村,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木镇麟州街第六小学路口处时,被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柠条塔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石亚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6.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照片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亚军违反法律规定,明知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有潜在危险存在,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亚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亚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七日折抵刑期七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