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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双水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双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77号罪犯吴双水,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双水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双水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考核期内累计获计分236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双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双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