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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675号被执行人黄xx,曾用名黄毛孩,男,汉族,199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本院在执行黄xx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司墨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