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熊德强减刑刑事裁定��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德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104号罪犯熊德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德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德强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4次,其又未主动履行财产刑,又属累犯。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熊德强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熊德强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其系累犯,且狱内消费较高,具有履行能力而未积���履行原判财产刑,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德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