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李玉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李玉池,胡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被执行人:李玉池,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胡希海,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池、胡希海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池、胡希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