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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云也申执明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也,明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卢云也,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明从国,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卢云也与明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明从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