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云也申执明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也,明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卢云也,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明从国,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卢云也与明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明从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