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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明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16号原告:王明,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山水丽都14号附8号。负责人:李强国,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法定代表人:朱忠择,职务不详。原告王明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