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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登全与杨锁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全,杨锁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443号原告:杨登全,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杨锁平,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全与被告杨锁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杨登全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高花银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