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登全与杨锁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全,杨锁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443号原告:杨登全,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杨锁平,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全与被告杨锁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杨登全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高花银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