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玉诉被告肖跃宝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玉,肖跃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282号原告孙德玉,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工人。委托代理人姚文军,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肖跃宝,男,汉族,1975年出生,七煤公司新建矿水暖科工人。原告孙德玉诉被告肖跃宝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矛盾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德玉承担。审 判 员 甄连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飞飞书 记 员 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