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怀春申请执行覃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怀春,覃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田怀春,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8日,住达州市大竹县。被执行人:覃炯,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田怀春申请执行覃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以公告方式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立即支付申请人工资288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5元、执行费332元。本院通过多方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覃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