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先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先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27号罪犯梁先强,绰号“眼镜”,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199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鲤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梁先强于2005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因漏罪押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抢劫罪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628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梁先强于2009年6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先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累计计分3310分,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考核期累计计分3820分,表扬6次;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先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先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