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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林峰与吉首佳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林峰,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吉首佳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85号申请人:赵林峰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树生。被申请人:吉首佳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钢。申请人赵林峰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吉首佳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发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查封吉首佳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首市XX办事处大田社区XXX国道旁的产权证号为湘(2016)吉首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3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林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吉首佳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吉首市XX办事处大田社区XX国道旁的土地证号为湘(2016)吉首市不动产权第XX**号宗地,查封期间吉首佳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林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