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满英、王明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英,王明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满英,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明绍,男,193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满英与被执行人王明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