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新进与田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进,田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128号原告陈新进,男,1969年2月5日,汉族,地址:尉犁县。被告田炜,男,27岁,1989年4月24日,汉族。原告陈新进诉被告田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押金10000元,利息1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森德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