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秉清与孙永军、第三人冯杰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秉清,孙永军,冯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1民初366号原告郭秉清,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保德县东关镇佘家梁村人,农民。被告孙永军,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保德县杨家湾镇孙家梁村人,农民。第三人冯杰,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保德县冯家川乡冯家川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秉清诉被告孙永军、第三人冯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秉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旺旺审 判 员 康晓宇人民陪审员 郭彩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