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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秉清与孙永军、第三人冯杰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秉清,孙永军,冯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1民初366号原告郭秉清,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保德县东关镇佘家梁村人,农民。被告孙永军,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保德县杨家湾镇孙家梁村人,农民。第三人冯杰,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保德县冯家川乡冯家川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秉清诉被告孙永军、第三人冯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秉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旺旺审 判 员  康晓宇人民陪审员  郭彩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