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丽与被告韦加涛、李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韦加涛,李桂香,韦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2813号原告:戴丽,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林红燕,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加涛,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韦兵,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原告儿子。被告:李桂香,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第三人:韦兵,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丁解1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丽与被告韦加涛、李桂香、第三人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戴丽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