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97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2016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小学附近向李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胡某某向其出售的海洛因0.09克。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小学附近向李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胡某某向其出售的海洛因0.09克,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查获毒资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书,毒品现场称量笔录,通话记录,辨认、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刑满��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查扣作案工具手机1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席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蕊????????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