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财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在存、王士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在存,王士峰,李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352号申请人:王在存,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士峰,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伟,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王士峰驾驶的鲁Q×××××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人民币4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王士峰驾驶的鲁Q×××××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