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市康丽儿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市康丽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1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李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都新红、王罡,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市康丽儿医院,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通,院长。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烟台市康丽儿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被执行人发布有安全断言和保证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被执行人发布没有标明出处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但鉴于被执行人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在申请执行人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错误,故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烟牟市监处字[2016]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对虚假广告和违法医疗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牟市监履催字[2017]NH00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烟牟市监处字[2016]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烟牟市监处字[2016]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烟牟市监处字[2016]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烟台市康丽儿医院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烟台市康丽儿医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振明审 判 员 林 燕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