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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雨江与王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雨江,王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2922号原告:邵雨江,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勇、严扬权,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良,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雨江与被告王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雨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雨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雨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