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民终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应义、东莞市东鹏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应义,东莞市东鹏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应义,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功朝,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元,广东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素清,广东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应义与上诉人东莞市东鹏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徐应义、东莞市东鹏印刷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叶志超审判员  钟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运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