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必武与李刚、徐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武,李刚,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必武,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徐琴(系被执行人李刚妻子),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必武与被执行人李刚、徐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必武于2016年2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刚、徐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刚、徐琴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刚、徐琴主动腾退了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茶店居委会寿康超市二楼房屋一套,本院已经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韩 杰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