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浩与被执行人李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李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陈浩,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大华,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047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