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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555号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670300942G。法定代表人:常天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勇,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系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莉,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审理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