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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屈国库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国库,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905号原告:屈国库,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被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825号。法定代表人:李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林,男,1971年7月8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34号16号1单元302号。原告屈国库与被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屈国库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国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国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屈国库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