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彩云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1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彩云,女,1989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人张彩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传唤),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彩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彩云单独或伙同韩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市相城区“某广场”自己的租房内,先后容留杨某(另行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彩云伙同韩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2016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彩云伙同韩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杨某、张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3.2016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张彩云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归案后,被告人张彩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彩云单独或伙同他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彩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彩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证人韩某、张某1、杨某、张某2、缪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彩云单独或伙同他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彩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彩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