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玉,赵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504号申请人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中山南路锦绣花园A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596508613J。法定代表人刘修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格,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洁,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玉,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被申请人赵小华,女,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人宋玉、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玉名下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80号银桦院7座5楼××号房产(房产证号:01××15)进行查封保全,保全金额为9300000元。案外人刘火红自愿以持有的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股股权(500万股)进行担保,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愿意以担保财产进行赔偿。本院认为,申请人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玉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80号银桦院7座5楼××号房产(房产证号:01××15),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金额为9300000元。二、冻结案外人刘火红持有的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股股权(500万股),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永平审判员 胡九平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