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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庆丰与谷小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丰,谷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丰,男,1989年6月5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谷小秋,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李庆丰与被执行人谷小秋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