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金城街道办事处三段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三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81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系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三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镇三段村。法定代表人史学林,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三段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114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丽华代理审判员 田 放人民陪审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