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学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学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907号原告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群。委托代理人戚建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华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程丽萍。被告金学建,男,1978年8月23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金学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3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罗有敏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人民陪审员 徐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