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有桂与林云官、于艮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有桂,林云官,于艮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320号原告:宋有桂,男,195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安县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文,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美秀,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云官,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安县。被告:于艮宽,男,1945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安县。原告宋有桂诉被告林云官、于艮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云官、于艮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有桂撤诉。诉讼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宋有桂承担。审判员 陈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