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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有桂与林云官、于艮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有桂,林云官,于艮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320号原告:宋有桂,男,195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安县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文,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美秀,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云官,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安县。被告:于艮宽,男,1945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安县。原告宋有桂诉被告林云官、于艮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云官、于艮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有桂撤诉。诉讼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宋有桂承担。审判员  陈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