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东民、朱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民,朱刘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208号申请人:张东民,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刘通,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人张东民与被申请人朱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东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刘通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刘通150万元的金融机构存款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