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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031号原告陈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张立强,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平,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