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4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文然,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毛某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