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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4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文然,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毛某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