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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三保与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三保,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79号原告苏三保,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王红霞(又名王霞),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原告苏三保诉被告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三保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三保承担。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毛方周人民陪审员  崔恒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帅 来自